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柯易賢
被 告 李義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貳仟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逾期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新
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
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