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容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
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