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容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
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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