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告 喬伊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唯倫 人被告 侯翊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喬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喬伊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借期至103年12月31日陸續屆滿,並以被告張唯倫、侯翊晴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應另案前揭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喬伊公司對上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債務本金尚欠3,081,410元。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喬伊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81,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婷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原告已預納附表:【日期:民國;單位:新臺幣】┌──┬──┬─────┬─────┬─────┬───────────┬───────────────┬───────┐│編號│種類│借款金額│積欠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違約金│借款起訖日││││││├─────┬─────┼───────┬───────┤│││││││計算標準│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10%│按約定利率20%││││││││││計│計││├──┼──┼─────┼─────┼─────┼─────┼─────┼───────┼───────┼───────┤│1│借款│1,400,000│774,458│103年11月9│年息4.65%│103年11月│103年12月10日│自104年6月10日│自102年12月9日││││││日││10日至清償│至104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4年12月9│││││││(註一)│日止│止││日止│├──┼──┼─────┼─────┼─────┼─────┼─────┼───────┼───────┼───────┤│2│借款│600,000│306,952│103年12月9│年息4.65%│103年12月│104年1月10日至│自104年7月10日│自102年12月9日││││││日││10日至清償│104年7月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4年12月9│││││││(註一)│日止│││日止│├──┼──┼─────┼─────┼─────┼─────┼─────┼───────┼───────┼───────┤│3│借款│700,000│700,000│103年11月│年息4.65%│103年11月│103年12月29日│自104年6月29日│自103年10月28││││││28日││29日至清償│至10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3年12│││││││(註二)│日止│止││月31日止│├──┼──┼─────┼─────┼─────┼─────┼─────┼───────┼───────┼───────┤│4│借款│300,000│300,000│103年11月│年息4.65%│103年11月│103年12月29日│自104年6月29日│自103年10月28││││││28日││29日至清償│至10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3年12│││││││(註二)│日止│止││月31日止│├──┼──┼─────┼─────┼─────┼─────┼─────┼───────┼───────┼───────┤│5│借款│700,000│700,000│103年11月│年息4.65%│103年11月│103年12月30日│自104年6月30日│自103年10月29││││││29日││30日至清償│至10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3年12│││││││(註二)│日止│止││月31日止│├──┼──┼─────┼─────┼─────┼─────┼─────┼───────┼───────┼───────┤│6│借款│300,000│300,000│103年11月│年息4.65%│103年11月│103年12月30日│自104年6月30日│自103年10月29││││││29日││30日至清償│至10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3年12│││││││(註二)│日止│止││月31日止│├──┴──┼─────┼─────┼─────┴─────┴─────┴───────┴───────┴───────┤│合計│4,000,000│3,081,410││││││││││││└─────┴─────┴─────┴─────────────────────────────────────────┘註一:依原告銀行24-36個月臺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3.28%,
即(1.37%+3.28%)=4.65%註二:依原告銀行2-3個月臺幣定存利率機動加碼3.77%,即
(0.88%+3.77%)=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