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王正男
王葉貴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林海漢林莊素真林海欣林海芬林海琳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2,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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