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詹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3日│99年1月2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591號│第19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458號│99年度訴字第46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6日│99年7月9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2月1日│99年7月30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05號(99執緝367)│4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