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宛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玄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