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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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二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守成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 陳正松 等即被上訴人之受僱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之受僱人陳正松、 陳文正 均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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