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江權峻 原告與被告 陳孟伶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