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7號聲請人 鄭進富 (即 鄭秋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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