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蘇東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黃瑩珠 、李明華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8,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
3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