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傑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8號、110年度偵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龍貓」商標圖樣之濕紙巾共貳佰貳拾陸箱(共計壹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尚傑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仿冒「龍貓」商標圖樣之濕紙巾226箱(13558包),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尚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龍貓」商標圖樣之濕紙巾226箱(共計13558包),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委任書、上開商標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各1份在卷可稽(110年度偵字第2237號卷第77-81、87-9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