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俊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再按,法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之清算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1筆,本院司法事務官已將該筆保險解約,解約金業已入庫,並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查債務人現已查無其他清算財產可供分配,清算程序已告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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