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912號債權人 林世東 桃園市○○區○○路○○○巷○○號5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