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819號債權人早安衛道新世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鵬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建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請求之本金(已含利息),再請求利息是否有誤?㈡本件之每期應繳金額如何計?又本件之滯納金計算是否有
誤?請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