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8號上訴人即原告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淑貞 、 張永吉 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