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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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告 蕭梅玉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告 胡曜宇 桃園市○○區○○里○鄰○○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以蘆竹地政事務所106蘆資字第002357號所為移轉登記塗銷,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上開聲明均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59,205元(計算式:1,046.6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700元=8,059,2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59,205元(計算式:8,059,205元+2,600,
000元=10,659,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08元,原告僅繳納80,794元,尚不足25,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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