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簡易字第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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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簡易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易字第62號原告 黃柏璋 被告 李柔嫻
呂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37號),本院於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柔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柔嫻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李柔嫻(下稱李柔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李柔嫻與被告呂亭儀(下稱呂亭儀,與李柔嫻合稱被告2人)均為成年人,應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且一般人正常情況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困難,亦可預見將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並以之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交予訴外人 王浩雨 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配合辦理網路銀行、約定轉帳等業務,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任意使用該等金融帳戶作為對被害人詐欺取財後,收取被害人之轉帳、匯款及提領犯罪所得使用,且配合該詐欺集團留宿於宜蘭縣之民宿,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致使原告因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詐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而陷於錯誤,分別於民國111年5月27日10時23分、24分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4萬元,至訴外人 許心怡 所有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款項再於同日10時44分許,轉入李柔嫻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同日10時45分許轉入訴外人 夏堃植 所負責之駿耀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遭該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一空,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2人則答辯如下:㈠李柔嫻部分:
其為求職詐騙之受害人,並非詐欺集團成員,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之行為,原告不應向其求償,且其已對刑事判決提起再審。
㈡呂亭儀部分:
其亦為求職遭詐騙,且原告匯出之款項未曾轉入其帳戶內,其無力負擔賠償金額。
三、原告主張其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稱可投資賺錢等語,致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5月27日10時23分、24分匯款5萬元、4萬元,至許心怡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款項再於同日10時44分許,轉入李柔嫻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同日10時45分許轉入駿耀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遭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一空等情,有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1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69頁),復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外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卷影本〈下稱刑事一審卷〉五第241頁)、許心怡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外放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刑事偵查卷宗〈下稱警卷〉五第2397頁)、李柔嫻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外放警卷五第2401頁)、駿耀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24號偵查卷四第72頁背面、刑事一審卷三第448頁)可資佐證,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而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之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對於幫助之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幫助行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視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李柔嫻部分:
原告主張李柔嫻有前揭幫助詐欺之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9萬元之損害等情,雖為李柔嫻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李柔嫻在提供其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前,曾
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中暱稱為「 朱祖兒 」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為以下對話:
「111年5月16日下午10時27分~5月17日下午3時48分111年5月16日下午10時27分以後:
朱祖兒:你好你是想了解工作嗎我們是做娛樂城的博
奕平台的由於我們公司很多客戶需要上分下分
使用需要租借很多銀行帳戶,給我們公司配合一本是給6萬的具體看什麼銀行配合。請問你有什麼銀行帳戶可以和我們合作呢你有滿20歲嗎李柔嫻:洗錢嗎?給六萬是洗多少?朱祖兒:我們是正常金流博弈公司李柔嫻:永豐
朱祖兒:租借你的卡給我們客戶使用
永豐銀行是大銀行你方便「配合控管」5天嗎薪水18李柔嫻:要跟陌生人住那種就不行朱祖兒:你是女生嗎李柔嫻:是每個月朱祖兒:女生的話可以安排一間的你是在哪一個地區李柔嫻:汐止朱祖兒:新北嗎你永豐有開通線上約定功能嗎李柔嫻:不能更改我的通聯手機,只借存簿跟卡給你們使
用,只能洗五百萬,有退20萬朱祖兒:你可以先回答我這個問題嗎李柔嫻:住址能讓你們知道不跟陌生人出去住
歡迎長期合作朱祖兒:你是方便到我們公司指定的旅館「配合管控」嗎
一人一間李柔嫻:汐止的嗎朱祖兒:台北李柔嫻:應該可以手機號不能改朱祖兒:不是應該你要確定下來的話現在就可以出發
你永豐帳戶是正常的吧李柔嫻:是正常,但我明天得測試一下朱祖兒:明天早上也可以你確定你問過了線上約定功能
最大額度300嗎李柔嫻:嗯多的話再加錢,不可超過每個月一千萬朱祖兒:那方便發網銀我現在幫你測試一下,就知道了
如果沒有開通你明天早上到銀行去開通就好了李柔嫻:身分證跟帳密?朱祖兒:對李柔嫻:(提供身分證及密碼予朱祖兒)朱祖兒:我先測測一下永豐的嗎李柔嫻:嗯…朱祖兒:稍等你確定明天可以來嗎住宿5天李柔嫻:哪間旅館先講好我得先跟家人說,同時是一人一
間,不交手機另外洗錢拆帳比先說好,一般一
百萬退15萬你們五天共要洗多少錢?朱祖兒:…薪水我給你24啦,明天見面驗車沒有問題會先
給你2萬台幣頭金尾款是在第4天這樣會給你結
清一天是50萬不到這樣有時候都不用到50的李柔嫻:你們是每個月都可以嗎朱祖兒:對的李柔嫻:那很好…
明天各一間女生照你這樣說就是洗最多三百萬~~再三百萬就再退24依此類推每個月不超過一千萬為限朱祖兒:不會超過一千你在想什麼呢姐李柔嫻:想錢啊111年5月17日00時08分以後李柔嫻:你們還有名額嗎?我的一個書法老師想做朱祖兒:男生嗎那你們可以住一間嗎哈哈可以一起來
分開房間住啦只是一起來有什麼銀行可以配合的李柔嫻:嗯!我上次跟他說,每個月七萬,所以22-7=15
,我介紹他的錢匯入我帳戶OK吧朱祖兒:你是跟他說15萬李柔嫻:我請他去申請永豐, 國泰 很麻煩朱祖兒:國泰是很難得李柔嫻:跟他說7朱祖兒:中信永豐最好李柔嫻:嗯-先幫他卡一個名額朱祖兒:沒問題的他原本是用什麼銀行啦李柔嫻:我沒問,他應該沒永豐…朱祖兒:開通線上約定功能最大額度他是新辦的銀行嗎
可能會有點難開但是可以試試他是老師的話應該沒有問題的行員會給開吧李柔嫻:永豐還好,國泰很洗車朱祖兒:嗯國泰風控厲害李柔嫻:(轉PO其與「岳陽天」之對話截圖)…朱祖兒:你要多少李柔嫻:看你們洗多少?我友誼收朱祖兒:你今天要配合嗎李柔嫻:要我已經開群了加入你的行列哈~剛才在游說
一位「鄰長」叫他去開你選好旅館?清洗金額?
退多少?告訴我,我隨時可以出發朱祖兒:我們資金流沒有像你說那麼恐怖洗錢李柔嫻:友誼節稅朱祖兒:我給你24非常高啊李柔嫻:那洗九百萬*3朱祖兒:我說的一天走50還不一定能走的了可以李柔嫻:好24*3=72朱祖兒:嗯李柔嫻:…很期待見到你你把旅館跟我說,我打包幾件
衣物朱祖兒:5天的本子發給我李柔嫻:(PO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
朱祖兒:嗯,可以隨時出發嗎李柔嫻:可以,十點半朱祖兒:只有一本永豐的對嗎李柔嫻:是朱祖兒:我跟你說好一會驗車我會先給你兩萬頭金驗
車成功的話李柔嫻:我知道,手機我會帶著,頭一次開通」其後李柔嫻於抵達宜蘭縣民宿後,又與詐欺集團成員中暱稱為「 黑哥 」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為以下對話:「111年5月17日下午3時3分~3時49分黑哥:你好我是朱祖兒老公你直接跟我聯絡好了我太太
沒有時間我來幫你安排你是要回去拿身份證是嗎知道我是誰嗎剛才給你通話到了說下我好安排頭
金給你111年5月18日上午3時44分~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40分黑哥:你能不能配合啊為什麼密碼會輸錯這樣怎麼配合
好好配合我多給5萬啦第一次遇到這麼不配合的客戶配合好我直接加到30萬給你啦節假日不算的好好配
合萬趕緊結束安全下車李柔嫻:(比大拇指的貼圖)黑哥:還可以吧姐給你安排比較好李柔嫻:成交處理中黑哥:嗯嗯結束直接來找我拿錢
(張貼現金照片)都是現金李柔嫻:(貼圖)呵呵~還好這次拎居家長班的大行李箱黑哥:「比讚貼圖」此有李柔嫻手機對話紀錄照片可資佐證(見刑事一審卷三第347-359、372-375頁)。足見李柔嫻自始即知悉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係作為不法集團「洗錢」之用,且需配合至旅館接受監控,並事先與該集團人員約定得因此收取數十萬元之報酬,尚非其所稱係應徵操盤手工作而遭軟禁云云;且李柔嫻因前述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15號刑事判決認定其觸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李柔嫻雖就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亦經本院以113聲再字第119號裁定駁回,有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15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本院113聲再字第119號裁定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69、217-225、261-266頁),是李柔嫻猶執陳詞,辯稱其並無原告所指之幫助詐欺行為云云,自非可採。
⒉從而,李柔嫻既可預見將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交付他人,可能
遭利用作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前揭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不法行為,並造成原告受有9萬元之損害,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李柔嫻如數賠償,即為有據,應予准許。
㈢關於呂亭儀部分:
原告雖主張呂亭儀亦有以前述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詐欺集團之幫助詐欺行為,故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然查,原告遭詐欺後,係分別於111年5月27日10時23分、24分匯款5萬元、4萬元,至許心怡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款項再於同日10時44分許,轉入李柔嫻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同日10時45分許轉入駿耀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遭詐欺集團成員領取一空等情,前已詳述,經核均與原告所指呂亭儀提供之金融帳戶無關,足見呂亭儀縱有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之情事,亦未因此造成原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並受有損害之結果,則呂亭儀之幫助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即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李柔嫻給付9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8日(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37號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請求呂亭儀連帶給付9萬元本息部分,則有未合,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張永輝法官馬傲霜附表編號姓名時間地點提供之金融帳戶帳號1李柔嫻111年5月17日某時、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民宿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2呂亭儀111年5月3、4日至同年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前某時、桃園縣市某地點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