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5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馬若愚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113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馬若愚所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馬若愚抗告意旨略以:我所犯竊盜案件之犯罪手法相同,僅因管轄及承辦時間不同,導致分案處理,請審酌我已有悔意,並考量內部界限精神所在,給予合理公平之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行限制加重原則,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分別宣告之各刑均為有期徒刑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原無使受刑之宣告者,處於更不利之地位之意(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見)。從而,法官權衡、綜合考量個案所犯各罪不法程度與行為人的罪責,所定應執行刑,既不該評價不足,也不能過度評價,經由充分評價所宣告的執行刑,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也就是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罪責相當原則涉及對於犯罪人人格、性格的評價,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在多數犯罪定其應執行刑,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而所稱責任遞減原則並非單純的算術,例如加一罪其執行刑象徵性酌減1、2月,加二罪其執行刑酌減3、4月,加三罪則執行刑酌減5、6月等固定模式,而是重在對行為人本身及其所犯各罪的情狀綜合審酌。換言之,法院應考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間所反映的人格特性,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尤其刑罰的兩大目的:應報與預防間的調和。且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的效益,使用過度的刑罰,會使邊際效用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所謂應報目的,就是罪刑相當性,以符比例原則之意;就預防作用而言,刑罰的機制是透過刑罰向社會宣示規範的威信,所謂一般及特別預防。又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其中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固與其他8罪均得易科罰金不同,惟抗告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上開9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審酌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固未違反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惟查上開9罪除編號5係以花盆砸死兔子之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罪,其餘均係竊盜罪(編號7為加重竊盜罪,餘均為普通竊盜罪),且均非侵害個人一身專屬且難以回復法益之罪,另附表編號1至4、6、7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手法相似,其犯罪時間亦集中在111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6日之1個多月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復參以除編號2、7部分外,其餘竊得之物固已發還被害人,惟抗告人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於併合處罰時,宜給予相當之寬減,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原裁定疏未詳酌,所為應執行刑之量定,容有未恰。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更行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自為裁定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2月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111年5月1日②111年5月1日①111年4月28日②111年6月1日111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187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30142、3015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19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347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836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8日111年10月31日111年9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347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836號111年度桃簡字第12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0日112年1月4日112年1月6日
編號456罪名竊盜動物保護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6日111年8月1日111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2808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38412、38414、40448、4133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32133、322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739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2日112年6月22日112年6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739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112年8月2日112年8月22日
編號7(本欄空白)罪名竊盜(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11年4月29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13637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65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2年7月10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65號(本欄空白)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0日(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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