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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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95年6月下旬某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7月4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27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42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嗣其緩刑宣告經本院撤銷,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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