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67號聲請人 石伏民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石紀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2樓)於98年2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