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兼右甲○○訴訟代理人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