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傅國正 被告 謝旻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9,118元【計算式:苗栗縣頭份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698.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7/18=8,419,1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358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三、被告謝旻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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