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永義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江秀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反訴起訴狀繕本2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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