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0號聲請人 王仁傑 代理人 胡惠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費用。查本件依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