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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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710號聲請人 廖梓寓
廖浤崴 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晨幃
楊美霞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廖益發 遺產聲請拋棄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廖梓寓、廖浤崴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廖梓寓、廖浤崴為繼承人廖益發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即孫輩),請提出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即子輩) 廖敬宏 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