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四0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四0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寶來績效基金受益憑證│0七─D二─0一─00│一│五000││││份有限公司││0一五0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