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壹佰零壹│││││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