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 何建璋臺北銀行松南分行│肆萬捌仟元│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SN一0八七六三│六個月│││││││七││├─┼─────────┼────────┼─────────┼───────────┼────────┼────────────┤│2│何建璋│臺北銀行松南分行│肆萬捌仟元│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SN一0八七六三│八個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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