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
聲請人陸友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O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中華航空公司職工福│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TB0七六三0七││││利委員會│行││捌元│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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