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六號
聲請人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財團法人 喜憨兒 社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壹萬壹仟貳佰玖拾玖│QA七七一四一二││││福利基金會│限公司大安分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