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方郁(原名賴後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方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方郁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判決確定日(107年3月22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自得為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受刑人所犯二罪為相同犯罪類型,時間緊接,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0月│││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5日上午8時│105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前之某時許│20分前之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6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5號││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2日│├─┴────┼───────────┼───────────┤│可否易科罰金│是│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48號│105年度執字第1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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