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珍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拾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貳拾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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