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077號債權人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可利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