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76號聲請人 熊竚聲 FRANC.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熊竚聲(FRANCISCHU-SING)為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等件,聲請本院獲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熊竚聲(FRANCISCHU-SING)為如附件所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存,並提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表各1份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