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劉明珠 附民被告 吳松奇 上列被告吳松奇因100年度交易字第6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明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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