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悅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琍云 原告與被告祥鶴通運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5,
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