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陳健佑(以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6年11月1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健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5.04.16│105.04.16│105.04.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454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4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事│││1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9日│106年7月2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判│││31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4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執字第166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