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43號原告 陳聰傑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6,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