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0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朱慶龍
被 告 方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