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詹淑茹詹記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471元,及其中22,627元自民
國95年8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述二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二、訴之聲明:
㈠、起訴訴之聲明(本院卷第7頁):被告應給付原告25,671元
,及其中22,627元自95年8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9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付150元,延滯第
2個月當月加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
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㈡、更正訴之聲明(本院卷第37頁):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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