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0號
債權人閱讀城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淙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宗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8樓)。
㈡陳報請求金額5,97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