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0號

債權人閱讀城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淙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宗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8樓)。

㈡陳報請求金額5,97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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