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7號

抗告人劉○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相對人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1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多時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乃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官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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