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告 李祥誌
被告 李錦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紫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告 李祥誌
被告 李錦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