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陸奕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奕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奕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9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4月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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