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0號聲請人 董立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董美君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董美君(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董美君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董美君(民國51年8月25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98年8月19日起音訊全無,現亦不知去向,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兄長,前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資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另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在監、在押紀錄)、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無入出境資料)、臺中市潭子區公所112年10月6日潭區社字第1120020431號函(查無申辦社會福利紀錄)、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查無投保紀錄)、勞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查無投保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2年10月11日中市生崇字第1120009027號函(查無使用殯葬設施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2年10月30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20045205號函(含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按。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8年8月19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05年8月19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