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8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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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8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8291號債權人 呂永聰 債務人 陳竹雨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洪睿奕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竹雨等所有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南投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