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7855號債權人 謝明宗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史崇瑜 律師( 法扶 律師)債務人 吳宗霖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張凌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吳宗霖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作業獎勵金債權,及債務人張凌峰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作業獎勵金債權,而第三人新店分監、泰源監獄之所在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店區、臺東縣東河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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