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6號原告樸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滄松 被告艾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8萬7951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8萬7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