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原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馨茹指定辯護人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後解除委任)」應更正為「劉佳強律師(法律扶助)」;另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論罪科刑㈢第1行之「詐欺取材罪」應更正為「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顯為誤繕,此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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