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原告 陳悅溱 被告 張博鈞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